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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号。2015年3月因无证驾驶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项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黄石路**号院内一自建房2楼,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帅某某居住的第三间卧室房门上的挂锁打开,将该房间内一部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鉴定价值350元)。

2020 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项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号里**号,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左某某租住的105室房门上的挂锁打开,将室内一黑色背包内的19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3.被害人左某某、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项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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