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项某某行至青田县**街道**山**号**单元**楼,拉开被害人周某某的家门进入室内,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房内地柜中间柜子中小铁盒中的一枚钻戒、一枚女士戒指、一枚男士戒指、一条项链、一条手链及两个小金锁牌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钻戒及女士戒圈的两枚戒指均为黄金材质,上面的钻石为真钻;经鉴定,被盗的一枚钻戒、一枚女士戒指、一枚男士戒指及两个小金锁牌,总价值人民币52804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项某某被抓获归案。另经核实,除被被告人丢弃的项链以外,其他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孕产妇保健册、B超单、出生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潘某某何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及接受证据清单、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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