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项某某在本市雨山区雨山路和红旗路交叉路口徽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插卡处插有被害人任某某遗忘的银行卡,并且自动取款机处于可操作该银行卡的状态。被告人项某某便操作自动取款机,从该银行卡账户内盗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将钱藏匿于本市雨山区**栋**室的家中。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其退还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000元,任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谅解书等;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中钱款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黎雪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6. 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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