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4017,汉族,专科文化,安徽广电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员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蓉城镇***路***号***室,现住址:青阳县****小区**栋****室。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项某某受罗某某邀请在青阳县天柱南路1号钱记羊肉馆吃饭,席间饮用白酒两杯,20时30分许,其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回青阳县****小区,途经天柱路、平岗路,行至木镇路,被查处酒驾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后,项某某被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2.8mg/100ml、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池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驾驶违法现场照片、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项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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