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 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5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赤壁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人程某甲因土地邻里纠纷产生争执,被告人项某某拿铁锹打被害人程某甲将其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甲主要损伤为右环指末节指骨骨折、左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左拇长伸肌腱止点断裂、双手皮肤多处创伤、头皮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程某乙、朱某乙、龙某某、朱某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595****、1399754****。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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