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8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假释。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项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甲在巷道内发生争吵,项某某窜至本组辛某某厨房内取一把菜刀,王某甲随地捡一木棍,二人发生打斗,在厮打过程中,项某某用菜刀将劝架的王某乙胳膊砍伤后,又将王某甲头部和左肩膀砍伤,后逃跑往外地。经鉴定王某甲与王某乙的伤情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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