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国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项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白马大道美宇奥特莱斯商场外摆烧烤摊,另一烧烤摊主罗某某见自己的摊位被项某某占用了,随后罗某某就将烧烤摊摆在项某某夫妇的烧烤摊前面。项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见状认为影响了生意,就拿起一张折叠桌放在罗某某摊位前,当时在罗某某摊位上的顾客王某某就说刘某某欺负人,继而王某某和刘某某发生口角和抓扯,罗某某便上前去劝架,被告人项某某怕老婆刘某某一个人吃亏,上前走到罗某某的侧后方,用双手抱住罗某某的双肩将罗某某摔倒在旁边的地上,致罗某某脚踝受伤。
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罗某某左踝关节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犯罪后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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