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共产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10时许,周某某报警称于2020年1月2日,下载“急现贷”APP进行网贷,通过联系所谓的“客服”,对方以让其缴纳风控保证金、担保金为由,周某某通过银行向对方转账人民币77685元被骗。经查,2020年1月6日部分涉案资金流入到名为金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和王某甲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并分别在2020年01月06日15时11分13秒在农业银行柜台取现49900元和2020年01月06日13时47分17秒在工商银行柜台取现49900元。经调取该银行取款监控发现,使用金某某和王某某银行卡进行取现的人为项某某。
自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项某某明知在银行取现的资金是违法资金的情况下,受“王某乙(音)”(未到案)指使,自己使用金某某和王某甲的银行卡在银行进行洗钱取现,共计人民币200000元,项某某从中赚取所取现金额千分之三提成,并将取现的现金交到“王某乙”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 证人金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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