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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号,住安徽省宿松县********号。2014年因开设赌场罪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1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个月;2018年因赌博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在**镇**地开设赌场,三人共计开设两场;项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三人邀约宿松籍参赌人员到赌场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陈某某、徐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和安排参赌人员“坐方”,赌场以“蒙庄”、“憋十”等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6000元。其中赌博场地均由谢某某(已起诉)提供,谢某某每场收取4000元的场地费。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接受孙某某(已判刑)的请托,以每场场地费1000元的价格为孙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两次,(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黄梅县**镇**村的一间民房提供赌博场地。项某某通过帮助孙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黄梅县公安局提交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复制件书证;2. 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何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祝某某、石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多次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胜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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