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在**镇**地开设赌场,三人共计开设两场;项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三人邀约宿松籍参赌人员到赌场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陈某某、徐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和安排参赌人员“坐方”,赌场以“蒙庄”、“憋十”等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6000元。其中赌博场地均由谢某某(已起诉)提供,谢某某每场收取4000元的场地费。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接受孙某某(已判刑)的请托,以每场场地费1000元的价格为孙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两次,(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黄梅县**镇**村的一间民房提供赌博场地。项某某通过帮助孙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黄梅县公安局提交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复制件书证;2. 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何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祝某某、石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多次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全胜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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