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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寻衅滋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凌晨,因丁某甲(已判决)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项某某伙同丁某甲、田某甲(已判决)、田某乙(未到案)到杨某某家中,对杨某某及其母亲丁某乙进行殴打,经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丁某乙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2.​ 被害人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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