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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该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住宅购买政策,在苏州市相城区**路**号**花园楼盘,请托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费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负责该楼盘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购房人员和资格信息告知其,由其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收取费用并违规通过资格审核,再由费某某利用职权将商品住宅予以违规销售。被告人项某某因此给予费某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2.5万元,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企业登记资料、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许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2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朦倩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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