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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因吸毒,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其经营的平阳县**镇**路**号**餐厅**包厢内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其经营的平阳县**镇**路**号**餐厅**包厢内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2月6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其经营的平阳县**镇**路**号**餐厅**包厢内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项某某在其经营的平阳县**镇**路**号**餐厅**包厢内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其经营的平阳县**镇**路**号**餐厅内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6月11日在****小区的地下车库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人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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