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9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1********,土家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石门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石门县**乡**村**号,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38分,被告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项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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