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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5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合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路**号**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项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在本市临泉东路瑶海万达地上停车场准备驶出停车位时,碰撞到停放在其车辆两侧的皖******(车主赵某某)、皖******小型轿车(车主雷某某),致使三车受损。皖******车主接到路人电话到现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项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31.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雷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赔偿皖******、皖******小型轿车车主损失,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谅解书和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雷某某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查纠、吹气、抽血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514****。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张、光盘2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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