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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05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交警大队罚款处罚;2019年5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罚款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JK1****小型轿车行驶到本县建设西路286号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项某某现场未能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执勤交警带项某某至中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检测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无证驾驶及酒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梦妮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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