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项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被武汉市交警支队处罚,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被湖北高速交警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55分,被告人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C****N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三八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迎春村路段时,撞到路边树上发生侧翻,导致车辆内载乘人员张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认为项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孝感市中心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7月14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项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94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查处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村**委**号,联系电话186725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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