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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2017年1月29日因赌博被浦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1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H****小型面包车途经浦江县下石线7公里600米胡里村路段时与邵某甲驾驶的自行车(乘客邵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邵某甲、邵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甲所受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邵某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行政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项某甲、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项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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