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汉族,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蓬某区**弄**号,现住址烟台市蓬某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蓬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牌的小型轿车由蓬某区**路*****店向北行驶,后又驾车返回****店,被鲁******号牌的小型轿车车主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项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3.4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