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8号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20分,被告人项咸国驾驶皖H7****号小型轿车,沿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木冲弄路口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1.1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123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项咸国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123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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