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春城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取保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驾驶皖J****9号小型轿车,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地平线酒店路口时,撞到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自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张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造成被害人吴某某死亡、张某某、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项某某经交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项某某的户籍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有林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