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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龚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经开刑诉〔2020〕23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街**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方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街**号。因赌博,于2008年5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姜杨益,浙江东瓯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方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方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合伙(张某某占股60%)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路**号温州****管件有限公司厂房内创办了一个管件加工厂,内有振磨机、冲床等设备,由被告人龚某某、谭某某按件计酬方式操作振磨机等设备清洗不锈钢卡箍毛坯管件。2020年6月初,该加工厂开始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铬、镍等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地面直接排放至车间内所挖污水收集池内,并挖有排水沟连通厂区外。2020年7月2日,该加工厂被查获。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闭水试验,该加工厂的污水收集池、排水沟存在明显渗漏。经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加工厂车间地面、污水收集池的总铬含量分别为159mg/ L、4.84mg/ L, 车间地面总镍含量为11.4mg/L,总铬、总镍重金属污染因子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10倍以上。

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龚某某、谭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接受证据清单、合伙协议书、厂房租赁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关于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废水监测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龚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进               

                              2020年10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506826****)、龚某某(1565860****)、谭某某(1565860****)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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