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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顾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项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巷**号。被告人顾某甲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7日已告知陈某甲、刘某某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镇、**镇、**镇等地,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作案目标,采用回收旧家电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将农村中老年人聚在一起,以厂家搞活动,先购买后退还购物款的方式,诈骗作案9起,骗得人民币7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朱某甲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人民币3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董某某、袁某某、徐某某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人民币10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居委会**组**号杨某甲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300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100元。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奚某某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1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人民币1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奚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骆某某、朱某乙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100元。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先后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赵某某家门前场地上、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朱某丙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2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2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沈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100元。

5.2019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王某丁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3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朱某丁、董某某、刘某某12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人民币100 元。

6.2019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王某戊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人民币3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戊、姚某甲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100元。

7.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吴某乙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人民币3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单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100元。

8.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顾某乙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人民币3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顾某乙、陈某甲、旺某某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100元。

9.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杨某甲家门前场地上,以收购家电搞活动的名义向群众发小礼品,后向群众推荐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以交纳人民币300元可领取平凡煮夫牌黄金养生锅1只和惊喜卡1张,次日凭惊喜卡退还所交的人民币300元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金某某、李某乙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顾某甲分得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退出全部赃款给上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戊、李某丙、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戊、姚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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