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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8〕42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现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青岛**楼**号公司。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7日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项某某系山东省莱阳市青岛**楼**号公司负责人,经营手机卡靓号销售生意,为满足运营商对手机号开通数量、消费标准的要求,达到开通手机卡靓号销售牟利的目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项某某雇佣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到龙口市、海阳市、蓬莱市、莱阳市**的村庄内,以为村民当场免费办理手机卡(含10-30元话费)的名义,让村民手持身份证与10-15张的手机卡拍照,每张手机卡拍照三张,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并开通,且使用机器模拟通话的方式消耗话费,使手机消费情况满足运营商规定的手机卡开通靓号标准,进而到运营商处开通手机卡靓号对外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项某某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41764条,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7796条。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项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证人宋某某、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项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丛姝玉

王  蕾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移动硬盘壹个、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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