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2019年04月24日14时30分,醉酒后驾驶吉J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站前街与气象局路口交汇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项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4.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被告人项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四)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附:
1.被告人项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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