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项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项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粮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2019年04月24日14时30分,醉酒后驾驶吉J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站前街与气象局路口交汇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项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4.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被告人项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四)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项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