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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并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南京路银河网咖门口,利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电瓶车盗走。次日,项某某将所盗电瓶车销赃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474元,现被盗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项某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项某某经检测呈HIV-1抗体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74元,且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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