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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文光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四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项文光,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0********,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住文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文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文光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夫妻,平时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2017年11月二人到曲靖市沾益区大坡乡**村委会**村旁**地打工,住工地工房。2019年8月12日晚饭期间,因被告人项文光与被害人王某乙在不同工棚就餐,为相约回家一事夫妻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饭后,被告人项文光到被害人王某乙就餐工棚接王某乙回家但未找到被害人王某乙,即独自一人回到所住工房。因被害人王某乙未在家,被告人项文光再次与被害人王某乙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项文光情绪激动,徒手、持自家菜刀打砸房内生活用品,并持菜刀在房内等待被害人王某乙。当被害人王某乙回到工房正进房门时,被告人项文光即持菜刀向被害人王某乙头、颈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锐器砍伤颈部致右侧颈总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菜刀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陶某甲、解某某、张某某、陶某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项文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文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冲林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项文光现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DNA)字[2019]831-A号鉴定书一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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