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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学金、熊小某等3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项学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小某,男,1987年(具体日期不详)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社。

被告人熊小断,男,1988年(具体日期不详)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社**村。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拘留审查,同月24日被解除拘留审查,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学金、熊小某、熊小断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1月08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熊小某得知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需要务工人员的消息,便与同村被告人熊小断商议邀约他人前往中国务工,并分别联系中国司机运输务工人员。后二人分别邀约同村人员。27日,熊小断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项学金,二人商议好以每人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运输务工人员至宁夏,并约定了非法入境时间、路线。30日,熊小某、熊小断等18名越南籍人员如约从马关县金厂镇中越边境172号界碑旁的一条小路越过国境,非法进入中国境内。项学金则驾驶一辆灰色江铃全顺牌面包车(车牌号:云GR****)在该界碑附近约500米处接应到非法入境人员,后其驾车将非法入境人员欲运往宁夏。21时许,该车行至距172号界碑约2公里处被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等拾壹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项学金、熊小某、熊小断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学金、熊小某、熊小断,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项学金、熊小某、熊小断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项学金、熊小某、熊小断现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捌佰叁拾肆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江铃全顺小型普通客车);4.光碟拾陆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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