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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国海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项国海,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村。因犯强奸罪,于1989823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511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31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421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118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725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97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28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国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项国海从河南省桐柏县到湖北省随州市中心医院,先后在该院文帝院区、龙门院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3日中午,项国海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住院部9楼的一间病房内,趁室内人员睡觉时,将李某某的手提包盗走,在安全楼梯拐角处将包内2000元现金(人民币,下同)拿走,将手提包丢弃在楼梯道内。

2、2020年6月18日凌晨,项国海到随州市中心医院龙门院区世康大楼17楼的一间病房内,将王某某的一个女士斜挎包盗走,项国海将包内150元现金拿走,将包丢弃在医院外马路边。

3、2020年7月26日23时许,项国海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住院部11楼的一间病房内,趁室内人员睡觉时,将张某某的一条裤子(内装一个男士腰包)盗走,项国海将该包内1100元现金拿走,将其他物品丢弃在住院部附近的一个垃圾桶内。

4、2020年8月4日20时许,项国海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住院部9楼的一间病房内,趁室内人员睡觉时,将王某某的一个手提包盗走,项国海将包内4500元现金拿走,将包丢弃在住院部附近的一个垃圾桶内。

5、2020年8月9日中午,项国海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世康大楼9楼的医生护士休息室,趁室内无人时,将李某某衣柜中的一个女士钱包盗走,项国海将包内700余元现金拿走,将包丢弃在9楼的安全通道。

6、2020年8月11日12时许,项国海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住院部13楼的一间病房内,趁室内人员睡觉时,将汪某某的手提包盗走,项国海将该包内5700元现金拿走,将其他物品丢弃在住院部安全楼梯间。

2020年8月18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城区解放路路汽车站对面邮政银行门口将被告人项国海抓获。

被告人项国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项国海个人基本信息、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330刑初497号)、被盗案视频研判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涉案视频光盘一张;4.被告人项国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国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国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异地流窜至随州市中心医院院区,多次秘密窃取医院病人及亲友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项国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2020年 12 月 11

附:

 1.被告人项国海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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