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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友生、陈某某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项友生,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住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住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住苍南县**乡**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友生、陈某某、黄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将假冒的五粮液包装材料,通过直接发货的方式,以每件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项友生,销售金额63.5375万元。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将假冒的泸州老窖包装材料,通过直接发货的方式,以每件9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项友生,销售金额6.2475万元。

被告人项友生在收到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包装材料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直接发货的方式,将五粮液、泸州老窖以及在其他地方购买的剑南春、郎酒等包装材料销售给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62.09万元。经鉴定,上述包装材料均系假冒产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友生、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友生、陈某某、黄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宇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项友生电话:1515775****;陈某某电话:1350662****;黄某某电话:1358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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