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被告人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被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8月4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至丹阳市界牌镇,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3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9日2时许,被告人项某某至丹阳市界牌镇**一楼被害人李某某居住房间,推门入室窃得李某某华为nova7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90元;
2.2020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项某某至丹阳市界牌镇**号**三楼东侧被害人贾某某居住房间,推门入室窃得贾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30元。
被告人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 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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