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5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项某某虚构自己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以取得被害人徐某某、闫某某的信任,后以购买油卡优惠、购买内部房源优惠、帮忙承接土方工程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76000元、被害人闫某某5400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闫某某办**公司内部加油卡、2000元可以加油20000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某2000元。
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帮被害人闫某某接乐清市一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0000元。
3.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徐某某以优惠价购买本区**府的房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6000元。
4.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闫某某以内部价购买位于本市龙湾区**广场对面小区的房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3000元。
5.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徐某某接下本区**路上的**府土方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5000元。
6. 2019年2月16日、22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闫某某弟弟购买本市龙湾区**广场对面小区房子、车库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5000元、2000元。
7.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闫某某讨回100万元的工程欠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2000元。
8. 2019年6月1日、3日,被告人项某某虚构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徐某某接下本市瓯海区**桥那边一个**土方工程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5000元、400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项某某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首页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户籍证明、收条照片、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以及证人黄某某、武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张华锋
检察官助理 胡秦博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补充材料贰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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