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顶某,男,傣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7********,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云南省瑞丽市弄**镇弄**村**弄**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经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顶某和依某(另案处理)、岩某甲(未抓获)、岩某乙(未抓获)到瑞丽市***镇**厂*队瑞丽市*****公司的花卉种植基地大棚内,将该公司种植的部分百合花盗走,并使用岩某甲的一张(云******)蓝色长安牌面包车将得手的百合花运至岩某甲位于瑞丽市***镇某**村公所**村的橡胶地窝棚处。当日20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该窝棚对面的房间内及窝棚后面的水池内查获百合花共计673支。经鉴定,被盗的673支百合花价格合计3365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6日08时许,被告人顶某在瑞丽市***镇圣媛美容院门口,将被害人旺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125型(发动机号JFGB3579)摩托车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的黑色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
3、2019年2月6日08时许,被告人顶某在瑞丽市***镇圣媛美容院门口,将被害人啊香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125型(发动机号F5800335)摩托车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的黑色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顶某和依某(另案处理)在瑞丽市***镇粮食局院场内,将被害人喊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大阳牌110型摩托车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价格为28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顶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顶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检察官助理:孟梦
2020年4月8日
附:
1、移送卷宗3册、光碟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2、被告人顶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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