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韩雪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7月25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23日、7月24日分别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7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韩雪某(微信昵称“滚”)在酷狗繁星直播平台认识了主播邹某某(微信昵称“家有走走”),通过刷礼物的方式引起邹某某的注意,而后韩雪某化名为“唐亮”,并假扮为重庆的一名男性警察,通过微信语音、视频聊天等方式对邹某某展开追求。在获取邹某某信任后,韩雪某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继续使用“唐亮”及男性警察这一虚假身份,多次以发生车祸、调动工作等借口,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支付宝商家扫码等方式从邹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37336元。上述款项,除11879元以拉近双方关系为目的返还邹某某外,其余用于韩雪某个人挥霍、偿还外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说服教育,韩雪某分两次向邹某某退还赃款共计3888元。
2019年11月15日、16日,被告人韩雪某(微信昵称“滚”)谎称给酷狗繁星网络平台主播李某乙(微信账号lil********)刷礼物,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7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韩雪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雪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华
检察官助理:李箴慈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