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长江,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41********,汉族,小学文化,企业退休人员,住安徽省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韩长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长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长江因与被害人程某某之间长期存在夫妻矛盾,产生杀害程某某的想法。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韩长江趁被害人程某某在家中(宁国市**镇**村**组**号)厨房盛饭之机,用砖头、锅铲、铁瓢等工具击打程某某头部,致其死亡。被告人韩长江将程某某杀害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将程某某尸体从厨房拖至客厅外台阶位置,清扫犯罪现场、丢弃相关作案工具,并向亲属及邻居谎称被害人程某某系摔死,企图逃避法律惩处。后被害人女婿黄某某等人发现异常,并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
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致死。被告人韩长江系被宁国市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瓢、锅铲、拖把、手套、衬衫等物证;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长江的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身体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长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长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长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长江故意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长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华
检察官助理:陈小顺
2020年8月12日
(院 印)
附件:
1.被告人韩长江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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