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单元**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盗走超市内大骨头六斤价值人民币9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分两次共盗走超市内40克“金锣”牌火腿肠一捆价值人民币9 元,饺子3袋价值人民币54元,鸡胗子2袋价值人民币2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分两次共盗走超市内40克“金锣”牌火腿肠一捆价值人民币9 元,“奥利奥”饼干2盒价值人民币12元,猪肉大骨头5斤价值人民币65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分两次共盗走超市内“回头客”牌铜锣烧2袋价值人民币2 0元, 100克“金锣”火腿肠3根价值人民币6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 盗走超市内100克金锣火腿肠3根价值人民币6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 盗走超市内140克“金锣”火腿肠6根价值人民币18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 盗z走超市内250克伊赛牌牛肉3袋价值人民币42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分两次盗走超市内250克伊赛牌牛肉7袋价值 人民币98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街“**”超市内,采用在购买物品时盗走超市内“奥利奥”饼干2盒价值人民币12元,100克“金锣”火腿肠2根价值人民币4元。
被告人韩某某共计十三次盗走超市内火腿肠、铜锣烧饼干、大骨头、牛肉、饺子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等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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