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园**村**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吸毒,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通过锡纸开锁的方式,进入4栋1506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得“华为”荣耀畅玩X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后因被李某某回家发现而逃离现场,逃至楼下被物业工作人员抓获。民警随后在被告人韩某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疑似毒品共计13袋(经鉴定,其中12袋毒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8.14克)。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事主,涉案毒品已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被告人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手续、扣押物品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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