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韩某某与梁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郑某某斌(四人均已判决)、许某某(另案处理)共六人入股苍南县**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每人各占1股),假借该公司名义非法获取苍城地块使用权,并于2006年以308.8万获得该地块,加上前期投入,折算每股投入成本约为60万。之后,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将上述股权转手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梁某某、杨某某以每股140万的价格将三人手中的2股股份(其中韩某某0.5股、杨某某0.5股、梁某某1股)以总价280万的价格转给黄某某,三人共同非法获利160万元,其中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万。
2.2009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以80万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剩余0.5股股份转给了陈某某等人,韩某某非法获利50万。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转账记录、苍南县**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情况表、苍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黄某甲、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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