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某某,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韩继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某某,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2月,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官渡区蓝天机电市场为蒋某某配送、销售水泵的的过程中,将仓库内部分水泵盗走并低价出售到官渡区羊甫旧货市场由被告人韩某某、韩继林共同经营的店铺内,被告人韩继林、韩某某在明知程某某出售的水泵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收购并通过微信支付赃款。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在羊甫旧货市场抓获韩某某,并在羊甫旧货市场和小石坝旧货市场仓库内查获未处理的水泵321个。经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73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韩继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韩继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韩继林涉案金额人民币173961元,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韩继林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韩继林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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