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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真义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韩真义,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汇川区深圳路**花园小区。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真义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03日08时许,韩真义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组**号**楼被害人舒某某家,趁被害人舒某某外出上厕所期间,溜门入室盗走包中现金510余元。

韩真义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过微信转账退回赃款和赔偿损失,共计720元,2020年9月9日,被害人舒某某对韩真义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真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真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真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韩真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真义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翔宇

                                               检察官助理 文思翔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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