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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9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地铁5号线车厢内(东四站开往灯市口站方向),盗窃被害人麻某某上衣兜内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65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查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牌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检察官助理   冯  立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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