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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329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播州区****社区**组,住播州区**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3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月10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11日,李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保利社区打车上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黑的”,在车上李某某问韩某某是否知道什么地方可以信用卡套现,韩某某谎称自己就可以信用卡套现,李某某在通过韩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扫描支付了共计62400元给韩某某后,韩某某假装叫李某某一起吃饭叫李某某去餐馆点菜,自己去就餐地点的停车场停车,韩某某乘李某某去餐馆点菜过程中,驾驶自己开的小轿车逃离,韩某某共计骗取李某某62400元。

2、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用假名在一款名叫探探的社交软件上认识罗某某,在和罗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熟悉并获得信任后,韩某某谎称自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骗罗某某叫罗某某和罗某某丈夫陈某某一起投资钱和其一起做二手车生意,韩某某以做二手车生意为由诈骗罗某某78600元,诈骗陈某某138700元。

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用假名在一款叫探探的软件上认识了赵某某之后,韩某某谎称自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叫赵某某投资钱一起做二手车生意,在取得赵某某信任后,从赵某某处诈骗8000元。

4、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认识足疗城工作人员范某某后,韩某某向范某某谎称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并以高额投资回报叫范某某投资,在取得范某某信任后,从范某某处诈骗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涉案轿车等物证;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宦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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