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某光,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3********,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局宿舍,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小区**栋**房,原海南省**局**大队**员。2019年5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本案由海南省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借用在海南省**中心**审批办工作期间,违反规定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2017年12月份省工作组到海南省**中心**审批办检查工作。为了从表面上完善其办理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手续,应付检查,韩某指使被告人林超禄(另案处理)找人私刻了海口市**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和海南省澄迈县**局木材放行专用章。林超禄被抓获后,韩某指使林超禄私刻的印章被查获。经鉴定,该2枚印章是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林超禄、陈君育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锦良
检察官助理:王茀智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扣押的印章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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