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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韩某姣,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7********,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鹤峰县**镇**路**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份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传单、推介会、电话等方式,通过线上方式和线下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以达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目的。

被告人韩某姣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该公司业务总监期间,在明知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人数410人,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87916381.14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韩某姣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姣的供述;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审计报告;

4、辨认笔录;

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姣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韩某姣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间量刑,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姣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5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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