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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宿州市×××工作人员,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埇桥区道**道**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11月份,宿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欲为所购买的**、**以及**轿车办理连号车牌,该公司司机闫某某通过丁某某、丁某某通过张某某找到在宿州市×××工作的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四连号、三连号车牌,其中办理四连号车牌需要费用48000元,办理三连号车牌需要费用10000元,骗取**公司人民币共计106000元。后因韩某某始终未能办理,**公司遂要求退还费用,韩某某于案发前退还58000元,案发后退还48000元。

二、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宿州市×××工作期间,向他人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四连号小型汽车牌照,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00元、徐某某人民币20000元、段某某人民币30000元、蒲某某人民币26000元、邹某某人民币30000元、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15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退还徐某某人民币8000元。

三、2019年2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宿州市×××工作期间,利用其在宿州市政务中心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市政服务大厅二楼私设违章罚款缴费窗口,以每张罚单加收5元服务费的标准,骗取已经处理违章的车主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27人将应当向政府缴纳的罚款通过现金或者扫码支付给韩某某私设的微信、支付宝账户。韩某某既未为上述人员缴纳罚款,亦未退还钱款,以上骗取蔡某某、李某某等人钱款人民币共计13485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在埇桥区香港街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单及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印发《安徽省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号牌选好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机动车违法记录信息、工作简历、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邹某某34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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