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寓**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07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1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8月27日释放。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通药业公司内在建配电间内窃得电缆22.15米,价值8344余元。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渡**号,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的黑色电动车1辆,价值168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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