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街道办事处**村**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车队**队。2020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4时55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的冀B****H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津D****挂号红色“华骏”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天津市津歧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津歧公路38.7公里处时,其所驾车右侧与在该车道同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薛某某相撞后,并碾压薛某某身体,造成薛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韩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员及车辆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礼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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