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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区**村民组**号,租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结识多名女性,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其从事金融贷款业务、能够免除网络贷款债务等事实,让被害人在花呗、借呗、微粒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借款,以帮助清除贷款记录为由,诱骗被害人将借款转至其本人账户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截至案发,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25000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韩某某结识被害人胡某某,以帮助胡某某关闭支付宝花呗、借呗为由,骗取胡某某从多个网贷平台借款共计101873元;

2、2019年9月,韩某某结识被害人汪某某,虚构其从事贷款业务等事实,骗取汪某某从多个网贷平台借款共计44600元;

3、2019年11月,韩某某结识被害人聂某某,虚构其从事贷款业务等事实,骗取聂某某从多个网贷平台借款共计10353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单、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胡某某、汪某某、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500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 霞

2020年7月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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