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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放火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96********,汉族,大学本科,辽宁省大连市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放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本市南开区**里**号邻居因停车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8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邻居张某某家停放在南开区**里门前的三轮车上布绳点燃,后将**里**号厨房护栏围挡点燃并造成起火,被害人发现起火后自行扑灭。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在居住地楼下被抓获后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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