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韩江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县**镇**村**队**道**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飞跃,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江聪、李飞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韩江聪伙同被告人李飞跃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出借人处空白的10万元借款协议以及抵押权人空白的车管所车辆抵押协议,通过被告人韩江聪及其妻子李某甲账户转账借款给被害人吴某某10万元,后以被害人吴某某的车辆作抵押并以安装GPS为由开走。当日,被告人韩江聪伙同被告人李飞跃与被害人吴某某再次签订出借人处空白的5万元借款协议,但未支付借款。后因被告人韩江聪、李飞跃不归还车辆,被害人吴某某要求取消5万元的借款协议。同年7月31日,被告人李飞跃凭借出借人为李飞跃的5万元借款协议向余杭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获胜诉判决,后因被害人吴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尚未执行。同年8月10日,在被害人吴某某已偿还被告人韩江聪利息和本金共计13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飞跃凭借出借人为李飞跃的10万元借款协议及抵押权人为李飞跃的车管所车辆抵押协议,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导致被害人吴某某抵押车辆被拍卖,从中获利89 192.5元。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韩江聪伙同被告人李飞跃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出借人空白的10万元借款协议以及抵押权人空白的车管所车辆抵押协议,后被告人韩江聪通过妻子李某甲的账户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共计支付9.5万元。同年2015年4月30日,被害人徐某某再次与被告人韩江聪签订5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取得借款2万元。同年5月8日,被害人徐某某偿还两次借款本金12万元以及2万元借款利息1 000元。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李飞跃凭借出借人为李飞跃的借款协议及抵押权人为李飞跃的车管所车辆抵押协议向拱墅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徐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导致被害人徐某某抵押车辆被拍卖,从中获利92 043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余杭区逸品苑2幢1单元1503室将被告人韩江聪、李飞跃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相关民事案件庭审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毕某某、朱某某、谈某某、唐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江聪、李飞跃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江聪、李飞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江聪、李飞跃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捌册、光盘拾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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