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菜市场附近出租屋(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乡**村**巷**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公寓**室(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张某预谋将他人银行卡挂失并取出卡内资金。2019年9月,应“福建人”(身份不详)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的要求,被告人韩某某以45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并以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福建人”,同时将该银行卡卡号、开户人及密码等信息告知被告人张某。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经查询后获知该卡内有约13万元资金进账,遂将该卡通过手机银行挂失。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找到卡主周某某,由周某某补办银行卡并取出卡内资金13万元。被告人韩某某分得7600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52000元,分给周某某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退赃7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所附照片;
6.银行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 睿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张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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